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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更新时间:2013-03-27 23:48:51点击次数:12117次字号:T|T
游泳池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前 言 从50年代开始,游泳池在我国已有建设游泳池设备,近年来迅速发展,从工程设计、运行管理、科学研究和设备制造等各方面均已积累和取得了丰富的成功经验和成果。为满足设计需要,本规范在调查研究和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反复征求有关专家和单位意见,经过全国建筑给排水工程标准技术委员会审查定稿。现批准《游泳池给水排水设计规范》CECS 14:89, 并推荐给有关工程建设设计单位使用。在使用过...


第7.2.3 条 加热设备应根据能源条件、游泳池水初次加热时间和正常使用时补充水的加热等情况,综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热设备不宜少于2 台;
二、加热设备应装设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三、如为汽水快速热交换器,游泳池水从管内通过,热媒从管间通过。

第7.2.4 条 加热设备的进出水管口的温差,按下式计算:

(7.2.4) 式中 At--加热设备进出水管口的水温差(℃);
Qz--游泳池水面蒸发损失的热量(kJ/h);按本规范第7.1.2 条的规定确定
Qc--游泳池的水面、池底、池壁、管道和设备传导损失的热量(kJ/h),按本规范第7.1.3 条的规定确定;
Qb--游泳池设备补充水加热所需的热量(kJ/h),按本规范第7.1.4 条的规定确定;
α--热量换算系数,α=4.1868kJ /kcal;
Qx--游泳池的循环流量(m3/h),按本规范第4.3.1 条的规定确定
у--水的密度(kg/L)。

第八章 附属装置

第一节 给 水 口

第8.1.1 条 游泳池给水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数量应满足循环流量的要求;
二、位置应尽量满足游泳池内水流均匀、不产生涡流和死水域;
三、池底配水时,应在两泳道标志线的中间均匀布置;
四、池壁配水时,其间距宜采用2~3m,拐角处距另一池壁不宜超过1.5m;其深度宜在游泳池水面下0.5~1.0m 处;
五、跳水游泳池采用池壁配水时,应设二层给水口,且上下层给水口应错开设置。给水口距池底高度不宜小于0.5m。

第8.1.2 条 给水口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喇叭口型,且不得小于连接管截面的2 倍;
二、应设格栅,格栅采用耐腐蚀和不变形的材料制造;
三、格栅隙的水流速度,不应大于1.0m/s;
四、宜有流量调节装置。

第二节 回 水 口

第8.2.1 条 游泳池回水口/(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数量应满足循环流量的要求;
二、位置应尽量使池水水流均匀循环和不发生短流;
三、溢流式循环时,应采用在池外壁的四周或两侧边设置溢流回水槽,其溢水堰必须严格水平。

第8.2.2 条 回水口(沟)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回水口面积不得小于连接管截面积的4 倍;
二、顶面应设格栅盖板,格栅条的净间距,如为成人池,不得超过20mm;如为儿童池,不应超过15mm;
三、格栅孔隙的注流速度,不应超过0.5 m/s;
四、格栅盖板应采用耐腐蚀和不变形的材料制造。

第8.2.3 条 回水口(沟)的格栅盖板安装在游泳池底时,必须固定牢靠。

第三节 泄 水 口

第8.3.1 条 游泳池设备应在池底的最低处设置泄水口。如有条件,泄水口宜与回水口合并设置。

第8.3.2 条 泄水口应设格栅盖板,盖板表面应与游泳池底最低处表面相平。 泄水口格栅盖板的构造和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8.2.2 条和第8.2.3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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