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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更新时间:2013-03-27 23:48:51点击次数:12065次字号:T|T
游泳池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前 言 从50年代开始,游泳池在我国已有建设游泳池设备,近年来迅速发展,从工程设计、运行管理、科学研究和设备制造等各方面均已积累和取得了丰富的成功经验和成果。为满足设计需要,本规范在调查研究和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反复征求有关专家和单位意见,经过全国建筑给排水工程标准技术委员会审查定稿。现批准《游泳池给水排水设计规范》CECS 14:89, 并推荐给有关工程建设设计单位使用。在使用过...


第四节 逆 流 水 槽

第8.4.1 条 游泳池宜采用池岸式溢流水槽。

第8.4.2 条 溢流水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沿池壁四周或两边的外侧设置,溢水堰应严格水平。
二、溢水槽宽度不得小于150mm。槽内排水管直径不得小于50mm,间距不宜大于3m。
三、池岸式溢流水槽应设置格栅盖板,其标材质应符合本规范第8.2.2 条的规定。

第九章 洗净设施

第一节 浸脚消毒池

第9.1.1 条 浸脚消毒池应设在游泳者进入游泳池的通道内,长度不小于2m,宽度与通道宽度相同,消毒液深度不得小于0.15m。

第9.1.2 条 浸脚消毒池内消毒液的余氯量应为5~10mg/L。

第9.1.3 条 消毒液宜为连续供给和排放。如有困难时,可采用定期更换方式,但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h。

第9.1.4 条 如设有强制淋浴,浸脚消毒池应设在强制淋浴之后。

第9.1.5 条 浸脚消毒池及其配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第二节 强制淋浴和浸腰消毒池

第9.2.1 条 公共游泳池,宜尽量在游泳者的入口通道设置强制淋浴和浸腰消毒池。

一、强制淋浴通道的长度应采用2~3m;
二、浸腰消毒池的有效长度不宜小于1m,有效深度宜采用0.6~0.9m。

第9.2.2 条 强制淋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温宜采用35~38 ℃,但夏季可用常温水,水量可按喷头数量计算。

第9.2.3 条 浸腰消毒池余氯量,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位置在强制淋浴之后时,不得小于5mg/L;
二、位置在强制淋浴之前时,不宜小于50mg/L。

第十章 跳水游泳池制度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10.1.1 条 跳水游泳池设备必须设置水面起波装置。

第10.1.2 条 跳水游泳池的水面波浪,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为均匀的波纹水浪,不得出现翻滚的大浪;
二、水面波纹水浪的浪高宜为25~40m。

第二节 制 波 方 法

第10.2.1 条 跳水游泳池宜采用压缩空气起泡法制波。

第10.2.2 条 起泡压缩空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气质应洁净无油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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