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0年代开始,游泳池在我国已有建设游泳池设备,近年来迅速发展,从工程设计、运行管理、科学研究和设备制造等各方面均已积累和取得了丰富的成功经验和成果。为满足设计需要,本规范在调查研究和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反复征求有关专家和单位意见,经过全国建筑给排水工程标准技术委员会审查定稿。现批准《游泳池给水排水设计规范》CECS 14:89, 并推荐给有关工程建设设计单位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上海市广东路17 号全国建筑给排水工程标准技术委员会(邮政编码:200002)。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1989 年12 月26 日
第1.0.1 条 为使游泳池的给水排水设计符合游泳水质、水温、卫生要求和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方便管理和节约用水,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人工建造的游泳池和跳水池的给水排水设计,但设计温泉游泳池、冲浪游泳池、医疗游泳池、水上乐园等游泳设施时,还应遵守有关规定。
第1.0.3 条 游泳池的给水排水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遵守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以及其它有关规范或规定。
第一节 水 质
第2.1.1 条 游泳池初次充水和正常使用过程中的补充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2.1.2 条 游泳池池水的水质应符合表2.1.2 的规定。
第二节 水 温
第2.2.1 条 游泳池设备的池水温度,可根据游泳池的用途,按下列数值进行设计:
第2.2.2 条 室内游泳池设有准备池时,其池水温度按本规范第2.2.1 条的训练游泳池数值设计。
第一节 系 统 选 择
第3.1.1 条 游泳池应采用循环净化给水系统。
第3.1.2 条 当水源充沛时,游泳池可采用直流给水系统,但入池混合后的池水水质应符合本规范第2.1.2 条的规定。
注:当技术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直流净化给水系统。
第二节 充水和补水
第3.2.1 条 游泳池的初次充水时间,应根据使用性质和城镇给水条件确定,一般宜采用 24h。但最长不宜超过48h。
第3.2.2 条 游泳池的补充水量,应根据游泳池的水面蒸发、排污、过滤设备反冲洗(如用池水反冲洗时)和游泳者带出等所损失的水量确定,一般可按表3.2.2 的数据选用。
第3.2.3 条 直流给水系统的游泳池的补充水量,每小时不得小于游泳池水容积的15%。
第3.2.4 条 游泳池宜采用间接充水和补水的方式,如采用直接补水和充水方式时,应采取有效的防回流措施。
第3.2.5 条 补充水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节 循环方式
第4.1.1 条 游泳池的水流循环方式,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第4.1.2 条 比赛游泳池池水宜采用逆流式和混合式循环。露天游泳池池水宜采用顺流式循环。
第4.1.3 条 游泳池池水如采用混合式循环时,从游泳池水表面溢流回水量,不得小于循环水量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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